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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提高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标准
  • 南宁提高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标准

        昨日,记者从南宁市政府获悉,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将“提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水平”列入2010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南宁市制定了《2010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据悉,《方案》所规定的实施对象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享受国家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其中,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等优抚对象,依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由各县区、各开发区按新的补助标准全部兑现给保障对象。

      享受国家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及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除依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新标准执行以外,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按每两年一次、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兑现。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依照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从原来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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