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全力推进优抚事业快速发展
近年来,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和“解三难”为重点,努力改善和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推进了全市优抚事业的快速发展,为促进和谐鄂尔多斯、和谐民政建设作出了贡献。
我市属革命老区,各类优抚对象2万多人,重点优抚对象3221人,其中在乡老红军14人,在乡老复员军人1694人,伤残人员861人,“三属”201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418人,“两参”人员78人。
为了推进优抚各项政策的落实,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保障水平,我市从2005年起,所属8个旗区就普遍建立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并于2009年推行了社会化发放制度,全市城乡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都实现了一卡通发放。为确保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城乡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我市先后5次在国家、自治区提高抚恤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由地方财政负担,提高在乡老红军、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和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2009年全市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达到了每人每月660元(部分旗区超出这个标准)。“三属”、残疾军人的抚恤金除执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外,还享有地方粮价补贴每年420元。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全市重点优抚对象目前已全部享受城乡低保,同时还为他们发放生活补贴。
为促进国防建设,解除服役士兵的后顾之忧,我市严格执行《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旗(区)统筹规定》和《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通知》,并逐年提高优待金标准。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2008年的户均6000元/年增加到2009年的7500元/年,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户均4800元/年兑现,优待率达到100%。
为了推进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改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我市于2009年出台了《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在乡老红军也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保障达到了100%,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保障达到80%以上。
此外,从2009年开始,我市各地优先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改建,纳入农村危房旧房改造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并有针对性地对全市160户住危困房的优抚对象的住房进行了维修改造,投入资金380万元,有效改善了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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