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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调整建国前老工人(含老兵)和在乡复员军人医保待遇
  • 黑龙江省调整建国前老工人(含老兵)和在乡复员军人医保待遇

          记者近日在齐市人社局医保部门获悉,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含老兵)和在乡复员军人医疗待遇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10号)文件要求,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含老兵)、建国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含老兵)、在乡复员军人)的医疗待遇,以减轻其个人医疗费的负担。
      据了解,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98]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含老兵)和建国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均可申报。在申请时,需填写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符合政策人员,未参保人员不在此次范围内。符合政策人员有单位的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申报到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符合政策人员如果原单位已不存在,可以个人身份上报至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建国前老工人(含老兵)、在乡复员军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仅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大额补助医疗保险,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总费用——起付线费用——100%自费费用)报销比例为90%。门诊费用报销方式按原参保险种享受待遇。
      本次申报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单位(或个人)上报的信息进行统一汇总,报市医疗保险局,报表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报表结束后市医疗保险局将通知适合政策人员具体审档时间。调整后待遇于2014年6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