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
12月14日从河北省民政厅获悉,河北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标准,调整时间是从今年10月1日开始,调整后因战一级残疾军人每年能获补助2869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每年可达30000元。
河北省民政厅新近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调整后,参加抗日战争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每年不低于5520元;参加过解放战争的在乡复员军人每年可获补助不低于4680元;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的年生活补助不低于4620元。同时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4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我省调整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年不低于2880元、不高于2900元。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及不符合评残和不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20元。按照省定标准,我省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涉核部队退役人员每年所获补助将达2640元。
我省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也做了相应调整,规定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调整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3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3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2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生活补贴。
通知还要求各地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规定,制定当地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涉核部队退役人员抚恤补助标准,高于省定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解决。各级民政、组织、财政部门要加强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28690
因公 27780
因病 26870
二级 因战 25960
因公 24600
因病 23680
三级 因战 22770
因公 21410
因病 20040
四级 因战 18670
因公 16850
因病 15490
五级 因战 14580
因公 12750
因病 11840
六级 因战 11390
因公 10780
因病 9110
七级 因战 8660
因公 7740
八级 因战 5470
因公 5010
九级 因战 4550
因公 3640
十级 因战 3190
因公 2900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8850 7940 7480
农村 5240 5010 4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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