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立法保护中小微企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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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辽宁省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实施,今后辽宁中小微企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有“法”可依。
为了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条例》规定,涉及中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向中小微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省财政、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核定一次,列出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不得向中小微企业收取。中介机构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有关检验、检测、咨询、评估等所需费用,依据法律、法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支付的,不得向中小微企业收取。
作为目前我国第一部保护中小微企业权益方面的地方法规,《条例》要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业、经信委、外经贸、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金融、公安、司法行政、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
《条例》还明确提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中小微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不得对其设定歧视性的市场准入条件。中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在经营范围内自主决定经营项目、规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