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护企业海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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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知道“海外资产征收风险”这个概念,恐怕还是从平安投资富通遇险、三一集团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及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等案件开始的。
10月17日,备受关注的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Ralls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一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作出初审判决:美国政府禁止俄勒冈ButterCreek风电场项目没有违反美国宪法。三一集团及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认为上述判决不公平,将对初审判决进行上诉。
2012年7月25日,CFIUS发布禁止令,要求三一集团关联公司Ralls停止在美一军事基地附近的风电项目。9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发布总统令,以国家安全为由,要求阻止Ralls对4个美国风电场项目公司的收购,并要求其出让所有权及相关资产。这意味着三一集团资产被征收。
三一的遭遇并非个案,如果从较长时间跨度和较大背景上考察,就会看到,“海外资产征收风险”是中国企业在海外发展过程中除战争或政治暴力风险之外性质最严重的风险,严重危及中国企业的投资安全和投资权益。因此防范、化解海外资产征收风险,刻不容缓。
之所以需要重视防范、化解海外资产征收风险,首先是因为海外直接投资是我国开放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正与日俱增。
改革开放后,中国海外直接投资进入新的发展时期。1979年8月13日,国务院颁发文件,提出15项经济改革措施,明确指出“要出国开办企业”,这是建国后首次将发展对外直投确立为正式政策。1979年11月,改革开放以来第一家海外合资企业京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东京成立,中国企业跨国经营蓬勃兴起的序幕就此拉开。
进入新世纪以来,在中国国际收支持续巨额“双顺差”、中国经济对海外市场和海外原料、能源依赖度日益上升的背景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进入持续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中国已跃居为对外直接投资大国。根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11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746.5亿美元,占全世界4.4%,排名世界第六;截至2011年年底,中国13500多家境内投资主体在全球177个国家(地区)设立了1.8万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简称存量)4247.8亿美元,占全球2%,排名世界第十三。
发展海外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借此规避贸易壁垒,取得先进技术和销售渠道,取得和巩固原料来源,延长产业生命周期,提高在全球同业中的份额和市场影响力。从安全角度讲,对于我国而言,发展海外直接投资还有摆脱美国经济绑架和应对未来人口老龄化两项重要作用。
征收风险冲击加剧
匹夫无罪,怀璧其罪;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快速发展也给其招致了形形色色的商业性和政治性风险,其中,征收风险就是除战争或政治暴力风险之外性质最严重的政治性风险;而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历史上,海外资产重大损失从来就是国内经济政治动荡不可忽视的源泉。
明朝之所以覆亡,重要原因之一是崇祯七年(公元1634年)西班牙国王菲利浦四世下令在横跨欧洲、拉美和菲律宾的整个西班牙帝国限制进口中国货,遏制美洲白银流向中国。同年7月,当时中国贸易顺差和内流白银的第二大来源地日本德川幕府也开始实施闭关政策,使得明朝头号财赋重地苏州、松江二府等陷入毁灭性经济危机。
资本主义全球市场体系形成后,一些资产大国对外投资损失导致国内危机又成为国际金融危机传染的重要途径。1998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因对俄罗斯债券投资蒙受巨额损失而倒闭,又将整个美国乃至整个西方金融市场推向全面危机边缘。
中国已是对外资产大国,更是一个净债权国。据2012年6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6月末我国对外资产49462亿美元,对外资产净头寸17488亿美元。相应地,随着对外资产的增长,对外投资损失在涉华国际金融危机传染机制中重要性呈上升趋势。特别是我国正力图优化对外资产结构,方向之一就是提高收益率较高的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证券投资所占比重,但此举副作用就是从总体上提高了我国对外资产风险性。
因此,企业、居民持有的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证券投资等中国民间对外资产一旦增长到足够规模,在国外发生危机时,中国企业(特别是大型金融机构)、居民海外投资蒙受的损失(包括股权投资、债务投资市值损失和海外中资企业蒙受的亏损,以及中国企业海外应收账款损失)就可能在国内引发危机。
实际上,自从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QDII基金损失、平安投资富通集团损失案、中信泰富集团澳元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巨额亏损案、上市公司ST宏盛40.2亿元应收账款因其经销商美国INT公司申请破产而面临悬空案等案件已经在中国资本市场上造成了重大冲击。
为海外直投提供维权支持
为中国企业海外维权开展外交交涉和各方面支持,不仅有利于防范、减轻外部经济冲击,而且有助于激励我国赴海外投资者乐于接受政府监督,而不是千方百计逃避政府监管。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实际规模远远高于官方统计,大量海外直接投资游离于我国政府的监管和保护之外。早在1995年,世界银行就将我国列为世界第八大对外直接投资母国,远远高于我国官方统计。在有的国家,还曾经发生过一个城市的中资企业数目就达到了我国官方登记在该国中资企业总数10倍的事件。
大量对外直接投资没有在政府登记,这意味着巨额中国财富脱离了中国法律管辖,却要接受外国法律管辖,这已经构成了对中国主权的侵蚀。对此,我们除了直接防堵之外,还需要探究投资者逃避登记监管的动机,以便对症下药。
在我国不少赴海外投资者看来,在政府登记、接受监管意味着要额外付出不少成本,却看不到什么利益,因此他们极力逃避政府的海外投资登记管理。如果我国政府对中国企业海外维权的标志性案件采取积极有力的应对措施,他们会由此意识到,接受政府的海外投资登记管理有利于维护他们的投资安全,得大于失;如果我国政府对这类标志性案件不闻不问,那么,他们逃避政府登记管理的动机将进一步大大加强。
10月17日,备受关注的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Ralls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一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作出初审判决:美国政府禁止俄勒冈ButterCreek风电场项目没有违反美国宪法。三一集团及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认为上述判决不公平,将对初审判决进行上诉。
2012年7月25日,CFIUS发布禁止令,要求三一集团关联公司Ralls停止在美一军事基地附近的风电项目。9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发布总统令,以国家安全为由,要求阻止Ralls对4个美国风电场项目公司的收购,并要求其出让所有权及相关资产。这意味着三一集团资产被征收。
三一的遭遇并非个案,如果从较长时间跨度和较大背景上考察,就会看到,“海外资产征收风险”是中国企业在海外发展过程中除战争或政治暴力风险之外性质最严重的风险,严重危及中国企业的投资安全和投资权益。因此防范、化解海外资产征收风险,刻不容缓。
之所以需要重视防范、化解海外资产征收风险,首先是因为海外直接投资是我国开放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正与日俱增。
改革开放后,中国海外直接投资进入新的发展时期。1979年8月13日,国务院颁发文件,提出15项经济改革措施,明确指出“要出国开办企业”,这是建国后首次将发展对外直投确立为正式政策。1979年11月,改革开放以来第一家海外合资企业京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东京成立,中国企业跨国经营蓬勃兴起的序幕就此拉开。
进入新世纪以来,在中国国际收支持续巨额“双顺差”、中国经济对海外市场和海外原料、能源依赖度日益上升的背景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进入持续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中国已跃居为对外直接投资大国。根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11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746.5亿美元,占全世界4.4%,排名世界第六;截至2011年年底,中国13500多家境内投资主体在全球177个国家(地区)设立了1.8万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简称存量)4247.8亿美元,占全球2%,排名世界第十三。
发展海外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借此规避贸易壁垒,取得先进技术和销售渠道,取得和巩固原料来源,延长产业生命周期,提高在全球同业中的份额和市场影响力。从安全角度讲,对于我国而言,发展海外直接投资还有摆脱美国经济绑架和应对未来人口老龄化两项重要作用。
征收风险冲击加剧
匹夫无罪,怀璧其罪;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快速发展也给其招致了形形色色的商业性和政治性风险,其中,征收风险就是除战争或政治暴力风险之外性质最严重的政治性风险;而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历史上,海外资产重大损失从来就是国内经济政治动荡不可忽视的源泉。
明朝之所以覆亡,重要原因之一是崇祯七年(公元1634年)西班牙国王菲利浦四世下令在横跨欧洲、拉美和菲律宾的整个西班牙帝国限制进口中国货,遏制美洲白银流向中国。同年7月,当时中国贸易顺差和内流白银的第二大来源地日本德川幕府也开始实施闭关政策,使得明朝头号财赋重地苏州、松江二府等陷入毁灭性经济危机。
资本主义全球市场体系形成后,一些资产大国对外投资损失导致国内危机又成为国际金融危机传染的重要途径。1998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因对俄罗斯债券投资蒙受巨额损失而倒闭,又将整个美国乃至整个西方金融市场推向全面危机边缘。
中国已是对外资产大国,更是一个净债权国。据2012年6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6月末我国对外资产49462亿美元,对外资产净头寸17488亿美元。相应地,随着对外资产的增长,对外投资损失在涉华国际金融危机传染机制中重要性呈上升趋势。特别是我国正力图优化对外资产结构,方向之一就是提高收益率较高的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证券投资所占比重,但此举副作用就是从总体上提高了我国对外资产风险性。
因此,企业、居民持有的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证券投资等中国民间对外资产一旦增长到足够规模,在国外发生危机时,中国企业(特别是大型金融机构)、居民海外投资蒙受的损失(包括股权投资、债务投资市值损失和海外中资企业蒙受的亏损,以及中国企业海外应收账款损失)就可能在国内引发危机。
实际上,自从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QDII基金损失、平安投资富通集团损失案、中信泰富集团澳元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巨额亏损案、上市公司ST宏盛40.2亿元应收账款因其经销商美国INT公司申请破产而面临悬空案等案件已经在中国资本市场上造成了重大冲击。
为海外直投提供维权支持
为中国企业海外维权开展外交交涉和各方面支持,不仅有利于防范、减轻外部经济冲击,而且有助于激励我国赴海外投资者乐于接受政府监督,而不是千方百计逃避政府监管。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实际规模远远高于官方统计,大量海外直接投资游离于我国政府的监管和保护之外。早在1995年,世界银行就将我国列为世界第八大对外直接投资母国,远远高于我国官方统计。在有的国家,还曾经发生过一个城市的中资企业数目就达到了我国官方登记在该国中资企业总数10倍的事件。
大量对外直接投资没有在政府登记,这意味着巨额中国财富脱离了中国法律管辖,却要接受外国法律管辖,这已经构成了对中国主权的侵蚀。对此,我们除了直接防堵之外,还需要探究投资者逃避登记监管的动机,以便对症下药。
在我国不少赴海外投资者看来,在政府登记、接受监管意味着要额外付出不少成本,却看不到什么利益,因此他们极力逃避政府的海外投资登记管理。如果我国政府对中国企业海外维权的标志性案件采取积极有力的应对措施,他们会由此意识到,接受政府的海外投资登记管理有利于维护他们的投资安全,得大于失;如果我国政府对这类标志性案件不闻不问,那么,他们逃避政府登记管理的动机将进一步大大加强。

